律师:消费者取证难,法院或遵循盖然性推断
上海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李威杰就此事接受东方网·纵相新闻时表示,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而言,消费者并不存在对商家的恶意诽谤,“在大众点评等网络平台上对自己就餐后就医的经历进行评论投诉,这一行为属于消费者维权及对于商家进行监督的范围之内,也并无恶意诽谤、诋毁商家名誉的主观恶意。”
李威杰表示,从保存证据角度看,食品安全问题中消费者确难保存证据,建议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向商家所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,保存好就餐记录、就餐时的照片或视频等,“通俗说,如果就餐时发现一只苍蝇,那这只苍蝇是厨师烹饪的时候掉进去的,还是菜上桌后飞进去,或者是顾客自己放进去的?这都很难确定。”
另外,如果夜晚就餐后发现问题,执法人员也很难赶到现场,“因此,第一时间打投诉电话以及保存证据是消费者能做到的极限了。”
从法院诉讼角度分析,李威杰认为如果涉及到民事赔偿,法院或将遵循“高度盖然性的优势证据原则”,民事诉讼中很多案件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,且都没有足够的证据否定对方的证据,此时审判人员就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,通过事物进展高度概率合理评定待证事实成立与否的可能性,即高度盖然性。
图说:其他消费者的评价。 图源:大众点评
“这个原则极其考验双方的举证能力。简单来说,如果大量食用了该店溏心蛋的顾客有相同的症状,那么法院会推定这家店的食品安全存在问题。”不过,对于消费者而言民事诉讼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,“可能有些人生病程度没有程女士那么严重到开病危通知单,就选择自己‘吃进了’。”
从行政执法角度看,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要有确切的证据,或者查证商家的确存在食品安全规范问题才能对涉事商家进行处罚,“执法部门需要依法行政,不能进行推断的,该证据要求高于民事判决的证据要求。因此,没有确实的证据不能判定商家有问题。”